企业境外投资odi备案(核准)手续是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的主要政府监管手续之一。本章节的备案(核准)流程主要适用于非金融企业ODI备案(核准),金融企业ODI备案(核准)同样需履行发改委11号令手续(投资主体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发改委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发改委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但不需要办理商务部3号令
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金融企业还需根据相应的金融监管要求向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审批或备案手续,该手续与发改部门的ODI备案(核准)无先后关系。
一、odi备案办理部门和手续类型
根据发改委11号令与商务部3号令相关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的具体部门需根据如下不同的投资性质、投资主体及投资金额来确定:
根据商务部3号令,敏感类境外投资包括“敏感国家/地区”及“敏感行业”两种情形:
根据“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应用”(以下简称“商务ODI系统”)公布信息,商务部规定的需要核准的国别/地区:不丹、斯威士兰、梵蒂冈、帕劳、马绍尔群岛、图瓦卢、瑙鲁、海地、洪都拉斯、危地马拉、巴拉圭、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也门、朝鲜、利比亚、苏丹、索马里、刚果(金)、伊拉克、中非共和国、南苏丹。
二、odi备案办理主体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odi备案办理渠道和方式
根据发改委11号令,国家发改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发改ODI系统”,网址为http://jwtz.ndrc.gov.cn)。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发改ODI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发改ODI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发改ODI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82号),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企业应将纸质申请材料以PDF格式文件方式,通过商务ODI系统上传提交到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认为不宜线上提交的材料,可线下报送纸质材料办理申请。
办理发改部门、商务部门备案(核准)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受理后审查申请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或有必要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说明的,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商务ODI系统、发改部门通过发改ODI系统通知企业对材料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企业根据反馈选择通过商务ODI系统、发改ODI系统或线下方式分别向商务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提交补充文件。
四、odi备案申请时间
实践中,前述商务部门ODI备案(核准)与发改部门ODI备案(核准)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两者并不存在先后关系。并且,在中国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多地,已经能够一口受理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ODI备案(核准)申请,且审查进度一般都较快。此外,中国各省市地方一般均通过政务服务网公示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和流程,且一般均承诺能够在更短的期限内完成备案手续,各地方办理相应手续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建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与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实践中某些地方一般还需投资主体通过政务服务网提交相关材料。
实践中,在受理后,一般还需要进行一到两轮(可能更多轮次)的材料补充,项目较为复杂的,备案项目的审查及材料补充时间合计可能长达1-2个月(核准项目相对更长);在出具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时,一般还需要1周左右。因此,考虑到在北京、上海、深圳以及江苏、浙江等地的大多数城市办理ODI备案(核准)的实际情况,为ODI备案(核准)手续预留3个月或更长时间更加合适,且保持与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有助于提高办理效率。
五、odi备案受理期限
实践中,如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查受理的项目较多时,审查受理的时间可能会较长,在受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业务较多的地区,受理时间可能甚至长达1-2周,故建议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保持与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审查进度。
六、审查期限和结果
备案(核准)的有效期
根据商务部3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自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根据发改委11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实践中,只要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内进行过全部或部分出资的,原则上《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即不会失效,在有效期届满后,仍可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相关出资手续(如需);但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时尚未完成出资的,不得再凭该核准或备案文件办理其他出资手续,如需继续完成出资的,需向原备案(核准)机关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根据国家发改委解答,国家发改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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