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之商务部监管要求: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商务部3号令”)规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实操过程中,有些国有企业拟先设平台公司,资金出境后,以平台公司注册资本金或其他资金再往下一个目的地进行再投资。此种模式在操作上,主要涉及最终目的地认定及再投资认定的问题。
(一)最终目的地认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商办合函2018-247号)》,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对未设立境外平台公司、直接在最终目的地投资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下称“《证书》”)中境外企业的名称与投资路径的境外企业名称一致;对通过设立境外平台公司再到最终目的地投资设立企业的,平台公司将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名称与境外企业名称不同。对于已利用境外企业作为平台开展投资的,如果企业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应理顺投资路径,明确投资最终目的地,为每个最终目的地企业换发新的《证书》,旧的《证书》同时交回并作废。
(二)再投资认定
如上所述,如国有企业拟先设平台公司,以平台公司注册资本金再往下一个目的地进行再投资,平台公司是作为境外投资路径显示,此类“再投资”需要交回平台公司的境外投资证书,重新按照实际的最终目的地申领新的证书。例如,企业先在香港设立境外企业作为境外平台公司,再以该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通过增资的方式,最终投资到美国或法国,则应根据实际投资额为其美国或法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别申领新的《证书》,香港平台公司的《证书》应交回。
真正意义上的再投资,需要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进行,即不涉及境内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如此在第三国再投资实体企业的,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履行报告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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