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之发改委监管要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改委;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改部门(注:有部分省份按投资额度将备案权限下放到市级部门)。
根据发改委11号令,结合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本文对敏感行业定义及除外情形、再投资备案两个要点问题进行解析。
(一)敏感行业定义及除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下称“敏感目录”)对敏感行业进行定义,问题解答对敏感类项目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性解释:
针对“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一项,经询问部分地方窗口指导意见,如境外机构如通过基金投资了相关实业(穿透至其境外基金的投向),则不会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反之,则将被认定为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境外投资活动需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核准。
(二)再投资备案
问题解答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发改部门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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