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企业境外投资odi流程的主要监管程序为商务部门、发改委及外汇部门的备案、核准或登记程序。其中,投资主体属金融企业的,需获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无异议函;投资主体属国有企业的,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以下依照境外投资odi流程的监管程序及实务操作要点分述之:
一、商务部门备案/核准程序
(1)监管机制
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与《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的规定,对于不同企业类型和投资流向进行分类监管。
以深圳为例,以驻深中央企业为投资主体或涉及敏感类项目的境外投资,应报商务部备案或核准;不涉及前述情形且注册地为深圳的企业,在前海自贸区内注册的,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备案,在前海自贸区外注册的,报深圳市商务局备案。
(2)材料清单及程序
以向深圳市商务局申请办理并购境外公司的投资备案为例:
(3)项目实操
A.根据作者最近代理的项目经验,注册地位于深圳前海、国有成分所占股比超过50%的企业(不考虑子公司层级)将被认定为中央企业。此类境外投资须报请商务部备案。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筹划时,对因此带来的时间成本应予以充分考虑。
B.商务部门对于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申请,目前为不予受理的监管状态。换言之,目前一般企业进行境外金融项目不可通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如涉及资金出境应提前与外汇登记部门沟通,就前置ODI证书事项进行确认。
二、发改部门备案/核准程序
(1)监管机制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的规定,发改部门根据企业类型、投资金额和投资流向进行分类监管。
(2)材料清单及程序
以向深圳市发改委申请办理并购境外公司(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备案为例:
注:区别于并购境外公司(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方,即境内主体划转)的备案类型。
(3)项目实操
A.注册地位于深圳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考虑子公司层级)被认定为中央企业的,如以此类主体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境外投资,须报请国家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此时,实际的项目审查周期将显著长于深圳发改委审批周期。
B.关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在项目实际操作过程中,发改部门监管认定标准动态性特征明显。
C.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为负的企业难以通过发改部门评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前应从财务角度充分论证该境外投资行为的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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