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进程中,有部分企业因为经营需要、扩大规模等原因,需要增加境外企业的投资项目金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企业需要重新对上述境外投资项目进行odi备案吗?笔者将从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规定进行分析。
商务部门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年第3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经备案或核准后,原《证书》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按照本章程序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境外投资的项目金额是《证书》中载明的境外投资事项之一,故如果项目金额发生改变,企业需要向原备案或者核准的商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投资主体内部决策文件、资金来源情况说明等一系列材料。
发改部门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投资主体内部决策文件、中外方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类似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等一系列材料。
另外,根据上述11号文的规定,当出现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的事由出现时,投资主体应当向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发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如公司需要增加境外投资的项目金额,则需要分别向商务部门及发改部门办理变更申请的手续。在办理完成之后赴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办理相关款项的汇出。
相关规范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
第三十三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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