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进一步探讨在现行国家政策下,ODI的投资主体和被投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1. 境内投资主体有何限制,例如国企、民企?是否可以新成立专项投资公司?
根据目前的监管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采取严管的要求,对此,建议避免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对于ODI项目,建议采用具备一定实力及资产规模以及运营效益的实体作为境外投资实体,避免“母小子大”。
对投资主体是国企还是民企无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另,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2. 境外被投资主体有何限制?收购资产?收购企业主体?是否可以投资境外基金?
关于境外被投资主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2)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3)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4)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5)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6)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7)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8)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属于被限制投资的行业,投资行为需经发改委核准。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如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目前处于严控状态;对此,建议谨慎投资,并注意投资行业的选择,以投资实业类企业作为优选,并避免“快设快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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