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企业欲在境外直接投资,不管是新设公司还是并购股权,只要涉及获取境外公司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等行为,都需要进行境外投资(odi)备案。新设类ODI则是ODI备案中最为常见的投资方式。该类ODI必须以境内公司为股东,全资或部分控股的形式,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新设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代表处等;而并购类ODI是以境内公司作为并购方的股东,在境外直接或间接控股一家公司或者购买境外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本篇文章旨在探讨当中国境内企业在申请新设类ODI备案时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核准过程中,主要受三个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即发改委、商务委以及外汇管理局。企业一般可同时向发改委及商务委申请对外投资项目立项并报送项目信息,申报项目通过核准或备案后,发改委向企业发放《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商务委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最后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登记程序。对外直接投资备案的作用在于规范企业资金流向,降低企业投资风险等。想要进行海外投资而未进行ODI备案的企业会面临资金进出受限等严重后果。
除此之外,企业在进行新设类ODI备案时,需要符合下面的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项目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财务要求:最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当然,以上条件并不是判定企业能否通过对外投资备案的**标准,如有需求,可以和小助手具体沟通,根据企业情况为您出具解决方案。
在进行备案的过程中,企业需要向发改委和商务委提供的材料包括:
境内公司的营业执照
章程
股权架构图
投资决策文件
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明
审计报告
商业计划书
设立海外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信证明
其他文件
其中对于新设类ODI备案,最重要的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所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设立境外公司的必要性、设立境外公司的可行性、投资环境分析、境外公司设立的规划、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境外公司未来的财务测算、风险评价及风险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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