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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流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30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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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流程解读

发改委备案该环节往往容易被大家忽略。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需办理发改委备案。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企业并未办理相关发改委备案。如未办理备案会产生严重后果,对此,本文将对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经验进行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流程分析总结。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应实行备案管理的ODI应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申报。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


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流程详细解读

发改委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申请主体要求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备案流程程序

1、提交项目申请表格:根据11号令第二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备案机关受理:依据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或者要求补正。

3、备案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依据11号令第三十一条,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报告

依据11号令第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发生特定情形投资主体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具体情形包括:

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大额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重大不利情况: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

项目完成: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其余注意要点

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情形

依据11号令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已核准备案的项目的变更申请

依据11号令第三十四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如果发生以下情形,则需要向核准机关进行变更申请:

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核准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核准的书面决定。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鑫达咨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服务,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咨询李经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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