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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规丨2024年ODI备案登记流程与问题回答

发布时间:2024-07-14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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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新规丨2024年ODI备案登记流程与问题回答

2024年,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新规定(ODI登记流程及疑点解析)核心聚焦于政策与流程的强化。依据发改委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备案登记制度已转变为更为严谨的审核登记制度。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时,需面临更为详尽的审查。

资金运用的透明度提升成为新规亮点:企业必须清晰阐明境外投资资金的具体用途,以确保资金合法投入合规的境外项目。外汇,作为国家的战略性资源,是我国财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监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等法规,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健运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一、odi备案条件


1、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2、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企业需要具体说明境內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3、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odi备案所需文档包括:


1) 填妥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2) 投资实体的合法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

3) 公司董事会的正式决议或出资决定;

4) 体现投资主体及外方合作伙伴资产状况、运营及信用的审计报告;5) 对于投标、并购或合资项目,需提供中外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6) 按照相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


三、odi备案程序


1、发改委预审:向发展改革及委员会提交项目提案,完成法律文件签署,待部门审批或备案,随后获取核准函或备案通知。

2、商务部核准与颁证:在商务部门完成备案或审批,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需在证书获取后两年内执行境外投资计划。

3、外汇管理局监管:涉及外汇交易时,须受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超过500万美金,需向外管局报告。通过审核后,企业将获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odi备案办理流程图


四、odi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新规定)

1、境内企业A以技术为资本参与境外企业B,仅贡献关键生产技术,未进行财务投入,从而持有B公司30%股权。此情况是否受11号令管辖?

答案是肯定的。11号令涵盖的资产、权益投入或融资、担保行为,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形式。因此,A企业以技术换取B公司的股权行为,明确属于11号令定义的境外投资范畴。

2、境内企业A目前持有香港上市制造业公司a的91%股权,计划进一步在公开市场收购其2%股权,预期总持股量将增至12%。此交易是否受11号令管辖需明确。在A公司无法提供购股协议的背景下,如何依据规定向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成为疑问。

答案是,当A公司在已持有a公司10%股权的基础上,继续购入2%股权,此行为定性为直接投资,确属11号令所指的境外投资行为,故需遵循11号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若项目实施前无法获取协议等文件,投资主体在提供合理、详尽的解释后,可不必提供相关附件。

3、境外企业B计划将其境外子公司b的资本注入境内子公司A,以此提升A的注册资本,致使A持有b的股权。若境内子公司A未进行资产、权益投入,未提供融资或担保,仅因母公司的资本注入获得境外b股权,此情况不被视为11号令所指的境外投资,故不受其管辖。z

4、工程承包商A与境外矿山业主B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B为项目向境内C银行申请融资,A为此承担了对B的还款保证,并以B的矿山项目作为反担保抵押给C银行。此情况是否受1号令管辖?

答:此交易本质为企业间融资担保,A并未获取矿山股权,故不被视为1号令定义的境外投资,故不适用1号令规定。

5、境内企业A经由全资子公司a在香港设立的b公司,现计划将b纳为直属子司。此交易中,A收购b并不涉及新增境外资产或权益,故无需进行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6、问:境内律师事务所在海外设立分行,是否需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

答:依据11号令第2条及第61条,若境内律师事务所以资产、权益投入或提供融资、担保形式设立境外分所,须依法履行相关境外投资程序。

7、在甲省(市),我们正积极推动QDII、QDLP和QDIE等创新试点,这些计划涵盖了境内企业购买境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参与境外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股票交易,以及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多种跨境投资模式。那么,通过QDII、QDLP或QDIE进行此类境外投资,是否需要事先完成核准和备案呢?

答案是肯定的。当投资主体利用ODI、QDLP或QDIE渠道实施境外投资,若此类投资符合第11号令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投资主体必须依照11号令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和备案手续。

8、问:境内企业A竞标获得境外工程,现需投入100万美元用于采购材料和支付人工。此情况是否需履行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批或备案程序?

答:企业应明确项目性质,是纯承包工程还是带有投资成分。若为纯承包,前期垫资可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常规途径处理。若涉及投资,企业须依据11号令,对投资部分履行境外投资相关手续。

9、问:当境内企业A购并仅持有境内资产C、无境外实体业务的境外企业B时,是否视同收购海外空壳投资平台?

答:若境外企业B局限于持有境内资产C,未涉及基金等投资运作,那么,境内企业A的此类收购行动不被视为投资于海外无实质业务的平台。

鑫达咨询提供全面的境外投资备案办理服务,如有疑问或需协助,请随时咨询李经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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