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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之odi备案登记程序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3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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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并购之odi备案登记程序解读

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一般的情况下,跨境并购需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核准,商务部进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证以及核准外汇汇出。另外,如果境内企业通过借取外债、在境外发行股票、可转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境外投资涉及的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统称“国有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根据不同情况,首先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的批准、核准或备案。现行境外投资的法规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办理的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程序并无具体和明确的程序规定。发改委并没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在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申请文件中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只要求董事会决议之类的内部批准)。

    但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中境外投资一般会被视为重大事项而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三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二十二条]。在实践中,该类国有企业一般会将境外投资视为重大事项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获得同意。

    另外,尽管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要求国有企业在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时,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六条],但是并没有明确要求国有企业以现金进行境外投资时对境外收购的标的(股权或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在实践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发改委一般不要求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申请文件中包括资产评估报告,而一般只要求企业说明收购价格的定价方法和主要参数。

2. 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改委

(1)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前期阶段

    在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的前期阶段,即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至第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可见投资主体可以在投资的意向阶段及时关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官网发布的境外投资信息,从而能在宏观上对自己的投资环境有一个及时的了解,也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

(2)正式境外投资阶段的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正式开展境外投资时,根据投资主体、投资总额、投资领域和投资区域的敏感程度不同,需要取得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的核准或备案。具体而言包括:

①需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又包括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以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境外投资备案敏感类项目

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根据投资主体不同,备案管理的机构也不同的。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1)确定境外投资意向阶段/前期阶段:

在确定境外投资意向后,境内企业应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外汇管理分局报告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报告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2)正式境外投资阶段:

根据商务部于201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正式进行境外投资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具体情形如下:

① 由商务部核准:

A.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B. 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②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A.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B. 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③ 由商务部备案:

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的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中央企业。

④ 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不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或的敏感行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地方企业。

另外,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外汇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5. 国土资源部或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如果是投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投资企业还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网上备案,并填报“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6. 其他相关部门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除了涉及上述部门的审批程序,还涉及外事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海关部门的批准或支持措施(主要是针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等。例如:以设备及零配件等实物投资出口的,由海关部门按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给予退(免)税;在信息交流、领事保护、人员出入境、外派人员审批和国内协调、对外联系等方面由外事部门提供便利和协助。

,拟在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申请境外投资的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要根据一定的程序,在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进行评估后,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鑫达咨询可承接全国多地区境外投资(odi)备案服务,了解更多境外投资odi流程相关事宜欢迎咨询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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